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生态环境状况,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