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开展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应用评价结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