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