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监管体系,完善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