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