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