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负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