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