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