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