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分类收集、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科学合理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