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条有效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地点和方式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四)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