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发挥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行绿色办公,采购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制品。

鼓励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源头减量义务,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以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