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快递、物流、电子商务、外卖等企业执行绿色包装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