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