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工作答复,由负责法规初审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的答复意见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