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对该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针对主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