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可以就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法规案。
市总工会、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可以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