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