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制定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