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制定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客观规律,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