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初审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