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负责初审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告以及其他与法规案有关的材料移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