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负责初审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及对法规案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派人参加。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负责初审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