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负责初审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及对法规案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派人参加。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负责初审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