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案进行初审的,应当组织调研论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初审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法规草案采用深圳市法规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的理由;

(三)主要立法依据;

(四)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

(六)主要修改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