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案进行初审的,应当组织调研论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报告。初审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二)法规草案采用深圳市法规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的理由;(三)主要立法依据;(四)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六)主要修改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