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或者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