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对于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