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在必要时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