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组织实施。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