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和清理第六十八条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