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