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进行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法规进行清理的;

(三)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