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解释。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的表决和公布依照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