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级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备案材料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