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第六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认为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者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也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由报请批准机关修改后再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