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认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对抵触的条文进行修改,也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由报请批准机关修改后再报请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