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请批准机关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