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第五十七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三十日前,应当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参阅资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提出修改意见,可以对合理性等提出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整理后反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