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第五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及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