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