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并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