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