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