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