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