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由代表团团长或者联名的代表推荐一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