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