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以下简称大会议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