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一个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