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省行政区域、海南经济特区或者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别重大事项;(二)法律规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