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行政区域、海南经济特区或者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别重大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