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省级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与法规案的起草第十三条有效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及时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并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提出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法规草案建议稿、立法项目论证报告等材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